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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6-05-18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物质(废气、废液、废渣)、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

第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液、废的集中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情况。

第五条 各相关学院负责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处置与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环境安全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室外。有异味的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和废,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

第九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尸体或器官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定期委托有关单位焚烧处理。

十一 对违反本办法,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十二 办法未列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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