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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6-05-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是高等学校本科教育质量工程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内涵建设,推动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强化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资源整合、开放共享、示范引领、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推进内涵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理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立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实现实验室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引领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含教学实验室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实验教学示范实验室(以下简称“校级示范实验室”)三个层次。

第二章  申报和遴选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国家级、省级示范中心的申报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校级示范实验室重在培育在实验教学建设改革、大学生创新实验活动、运行机制、教学科研互动和产学研协同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特色的二级实验室。具体申报条件根据国家级、省级示范中心申报条件并结合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六条  遴选程序:

1.国家级、省级示范中心的遴选程序,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校级示范实验室的遴选,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申报要求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答辩评审。专家评审结果报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讨论审定。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建设项目经公示后立项建设。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  示范中心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根本目标,进一步加强条件环境建设、队伍建设、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总结先进理念,归纳有效经验,凝练优秀成果;主动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开放优质资源,共享先进经验。在建设内容上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实验室资源。统筹教学科研实验室资源,促进教学科研良性互动。结合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科技创新平台等载体,构建实验、实训、实习和创新实践相互融通的实验教学平台。探索联合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共同建设实验室,促进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工程训练、社会应用相结合。

2.创新实验教学体系。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以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主线,构建教学实验室、学科实验室、实训实习基地、科技创新平台之间互通、互动、开放的实践教学运行模式,建立系统化、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集教与学为一体、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为一体、科研与教学为一体、课内与课外为一体、校内与校外为一体的社会、企业、学校协同育人的实验教学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个性化需要。

3.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围绕专业能力培养要求,整合重组原有实验内容和实验课程,进行基础规范型实验、综合设计型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的分层分类建设,加强综合设计型实验和研究创新型实验项目的建设,着力提高此类实验项目的比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相结合,不断将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实现实验内容的技能化、多元化、个性化、科研化、前沿性。

4.改革实验教学评价体系。以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建立全面的实验课程学习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统筹考核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多方面、多角度对学生实验效果进行评价,全面衡量学生的实验技能与创新能力。在实验评价内容上关注实验实施的参与过程、操作技能、设计与研究能力、实验结果分析能力等观察点。在评价方式上采用平时表现、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合作研讨、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多种形式。

5.强化实验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实验技术岗位和职责,建立导向清晰的考核体系,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培训,吸引高水平的教师到实验室工作,引进高技能人才,建立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形成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  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科研能力强、充满活力的实验队伍。

6.提升实验室信息化水平。要建设功能齐全、高效、实用的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和具有丰富数字化实验教学资源的实验教学网络平台,实现智能化管理和网上辅助教学,促进实验室的共享开放和学生的自主实验。创建贴近实际的模拟、虚拟、仿真实验环境。利用虚拟技术,构建高度仿真的虚拟实验环境和实验对象,实现真实实验不具备或难以完成的教学功能。

7.营造实验室环境。要营造浓厚的示范中心硬件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建立与本学科相适应的体现精神文明和核心价值的人文环境。在保证实验教学效果的前提下,要以“绿色实验”为导向,鼓励消耗材料、能源低的实验项目,逐步减少直至消除高能耗、高污染的实验项目。大力建设安全、环保、健康、人性化的实验环境。

8.提升国际化程度。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加强与国际性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的实验教学观念,实验教学技术,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室管理经验,提升国际化程度。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示范中心建设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审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示范中心申报、评审、验收的组织工作,指导、督促、协调示范中心建设过程,检查示范中心建设情况;学院负责审核示范中心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并组织实施;示范中心负责具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九条  示范中心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教学改革、人员培训、学习交流、示范推广等软件建设,原则上文化环境、信息化等硬件建设开支应不高于总经费的30%。校级示范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分次下拨,立项建设下拨60%,中期检查通过下拨40%。省级以上示范中心建设专项经费由学院管理,校级示范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国家级、省级示范中心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和开支严格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校级示范实验室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学校将根据建设任务书对建设点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实验室建设点称号,停拨建设专项经费。建设期满学校进行结项验收,验收合格者授予“校级实验教学示范实验室”称号。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示范中心的检查验收等工作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学校将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力度,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国家级、省级示范中心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其所在学院下一轮的示范中心申报资格。

第五章  政策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学校在省级以上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中设立以目标建设任务为指向的团队岗位,将各级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作为同级教学改革项目计算其研究工作量和业绩点对建设团队和负责人进行奖励,并作为对学院、团队、个人进行考核与聘任的重要依据。具体按《嘉兴学院校内技术岗位设置、聘任及考核办法》(嘉院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实验技术教改专项,重点支持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改革。建设期内,国家级示范中心可自主立项3项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作为校级重点教改项目,省级示范中心可自主立项1项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作为校级重点教改项目,2项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作为校级一般教改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示范中心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示范中心建设配套和校级示范实验室建设。在各级财政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申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专项投入等方面向示范中心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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