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国家财产与师生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和全体实验室人员都必须贯彻落实相关安全与环保规定,强化安全与环保意识,重视安全,保护环境。
第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与环境管理责任制。学校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关二级学院院长是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的管理人,实验中心主任对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和相关学院对实验室安全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 实验中心应指定1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员,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做好本中心的安全与环保工作。管理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与环保知识。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在进行实验教学、生产实习之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掌握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及防火灭火的方法。学生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有权责令违章违纪者停止操作。
第六条 教学、科研实验所用的设备、精密仪器,必须在指导教师讲解安全操作规程、调试运转合格后方允许操作。学生不得随意动用其它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设施等,不得改动、拆卸安全装置。危险性实验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专人监管。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必须有2人以上并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等设施。使用大量易挥发有毒物品的实验室应安装强化通风设备。实验操作人员要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
第八条 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照明装置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安放时要有固定装置。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擅自充装其它气体。
第九条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安装,禁止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修用电设备、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具体按《嘉兴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并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具体按《嘉兴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接触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与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定期做好消毒灭菌工作,保持实验环境清洁,具体按《嘉兴学院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放射性实验室应符合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规定的要求。做放射性实验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具,必须有隔离屏障及其他防护措施。操作完毕后立即洗手或洗澡。实验中应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用危险性小的放射源。实验室应保持安全清洁,具有良好的采光及通风条件。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备、器材摆放合理、整齐、排列有序。严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实验室要建立经常性清扫制度,经常保持实验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的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实验室通道应畅通无阻,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标志。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检修。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以便于取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专人掌握,不得私自配制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水、电、门窗。实验室管理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注意随手锁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具体按《嘉兴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及公安等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实验,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条 各相关学院要对实验中心的安全与环境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与环境检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势态扩大和蔓延。在处理重大事故时,相关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和有关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同时做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并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中心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定期演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