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人防与安防”相结合。
第二条 实验室及其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值班、检查制度,做到值班人员在位在岗,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 实验室的电源线路、仪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实验室的改造、装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条 实验室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须经本部门(单位)治安责任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他人使用。
第五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等,分别按照《化学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生进行实验时,必须在老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时,必须避开存放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有专人看管,确保安全。
第七条 强化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严禁私接电源线路,私自使用电热器具等,定期检修用电设备、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配备的消防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对消防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查及其更新。
第九条 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当由实验室专人掌管,不得私自配制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结束或下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清点工具、器材、危险物品,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闭门窗。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执行。